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未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二审裁定,二审中止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二审上诉人
涉及诉讼本金为: 4,950 万元(人民币,下同),1,699.999 万元,88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江西省高院”)对万小云、万国峰与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未来股份”)等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分别作出终审裁定:江西省高院均认为两起案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判决为法院的终审裁定,本案有关被告已就上述纠纷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近日,江西省高院对李东升与公司等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因李东升案与万小云案、万国峰案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本案必须以万小云案、万国峰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裁定李东升案中止诉讼。
上述三起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请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依据最终生效判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2 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获悉万小云、
万国峰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分别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015 号公告。
2019 年 6 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对万小云案出具的(2018)赣 01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
小云偿还借款 4,950 万元;并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
利率 24%支付利息;
(2)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 289,3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94,300 元,由被告上
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31 号公告。
同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对万国峰案出具的(2018)赣 01 民初 38 号民事判
决书,具体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国峰偿还借款 1,699.999 万元;并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4%支付利息;
(二)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崔之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1,799.9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96,799.95 元,由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崔之火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26 号公告。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二、三项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万小云、万国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上述案件发回重审。
江西省高院对万小云案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作出了二审判决并出具了(2019)赣民终 714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撤销南昌中院(2018)赣 01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南昌中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 373,938.22 元予以退回。
江西高院对万国峰案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了二审判决并出具了(2019)赣民终 622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撤销南昌中院(2018)赣 01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南昌中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 156,258.83 元予以退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002 号、2020-003 号公告。
2021 年 6 月,南昌中院对万小云案、万国峰案重新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
具了(2020)赣 01 民初 5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赣 01 民初 50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小云、万国峰诉请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故对原告万小云、万国峰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小云、万国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031 号、2021-032 号公告。
(二)李东升案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获悉李东升
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015 号公告。
2019 年 7 月,南昌中院对李东升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并出具了(2018)赣 01 民初 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东升偿还 1,15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1,750 万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24%计算;2018 年 10 月 1 日之后,以借款本金 1,150 万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颜静刚、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126,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037 号公告。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上述案件上诉至江西省高院。2020 年 8 月,江
西省高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0)赣民终 173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 01 民初 49 号民事判决;
(2)上述案件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028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南昌中院对李东升案重新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0)
赣 01 民初 6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东升偿还 886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 886 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四倍从 2018 年 1 月 11 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颜静刚、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驳回原告李东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2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31800 元,由原告李东升承担 40000 元,
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负担 918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020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万小云、万国峰案进展情况
万小云、万国峰因不服南昌中院(2020)赣01民初51号之一民事裁定、(2020)赣 01 民初 50 号民事裁定,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院于近日出具了(2021)赣民终 752 号民事裁定书、(2021)赣民终 765 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中技公司员工吕某东于2021年1月29日就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
分局报案,主张案涉借款为诈骗,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作
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中技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应一审法院函调要求出具了复函,明确表明案涉借贷行为与其立案调查的犯罪行为系同一事实,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28 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本案借贷行为与侦查机关立案调查的犯罪行为系同一事实,不适用分别审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欠妥,应予纠正。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排除了案涉借款行为的犯罪嫌疑,上诉人万小云、上诉人万国峰可依法另行起诉主张其民事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李东升案进展情况
收到重审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上述案件上诉至江西省高院。近日,江西省
高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21)赣民终 481 号民事裁定书, 具体裁定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对万国峰诉富控公司、智
汇未来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崔之火、第三人浙 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0)赣01民初50号民事
裁定,裁定驳回万国峰的起诉;并于 6 月 21 日对万小云诉智汇未来公司、上海
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
及第三人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