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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2 沪市 未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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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2: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3》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600532: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3》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未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3》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3》,经双方协商一致,长春农商行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48个月延长至60个月,借款金额1.1亿元,贷款利率为7.70%/年。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贷款余额为 46,500 万元。

    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2》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7 日,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
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1.2 亿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074 号公告。

  2018 年 11 月,公司与华鑫信托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签
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华鑫信托同意将
上述借款期限由 24 个月延长至 36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072 号公告。
  2019 年 12 月,公司与华鑫信托就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签
订了《补充协议 2》,根据《补充协议 2》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华鑫信托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48号公告。
    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3》及相关协议的基本情况

  近日,华鑫信托将与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至长春农商行,并向公司告知了债权转让事宜。此后,经双方协商一致,长春农商行同意将上述借款期限由 48 个
月延长至 60 个月,贷款利率调整为 7.70%/年。公司与长春农商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 3》,约定公司继续以所持有的齐商银行 4,310.3104 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三、交易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38,833.5 万元

注册地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219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彦君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1998 年 06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1998 年 06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发放人民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参与货币市场;从事同业拆
            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银行
            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经营范围    同业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见证;结汇、售汇业务;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9 年末,长春农商行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4,114,014.93 万元,净资产
为 380,127.68 万元;2019 年营业收入为 94,861.68 万元,净利润为 26,243.53
万元。

    四、签署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3》主要条款

  贷款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借款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1、借款金额:人民币 1.1 亿元

  2、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

  3、借款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贷款利率:7.7%/年,该利率为固定利率

  5、利息结算:乙方按自然季度计付贷款利息,结息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1 日,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到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6、贷款偿还:乙方应于贷款的到期日(即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满 60 个月之对应日,或经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确定后,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向甲方归还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同时支付贷款应付未付的全部利息,利随本清。如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到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法定工作日。

  7、强制执行条款

  7.1 债务人(乙方,借款人)应根据债权人(甲方,贷款人)要求,办理本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7.2 本协议经公证后即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即乙方承诺:如债务人即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债权人即甲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债务人即乙方放弃与此相关的所有抗辩权。

    五、相关担保措施

  公司与长春农商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协议 3》,公司以持有的齐商银行 4,310.3104 万股股份及其孳息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质押担保。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事项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3》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长春农商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3》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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