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4-079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7 号)同意,公司
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71,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710.00 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71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677,575.47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6,322,424.5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勤信验字〔2024〕第 0033 号)。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同意公司与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62115999011000139273 100,489,622.64
有限公司 济源分行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47131898 210,000,000.00
有限公司 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28000000010 103,350,000.00
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76190078801500003339 39,000,000.0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济源豫金靶材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9893444557 0.00
有限公司 济源分行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2493208917 83,000,000.00
有限公司 济源分行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1806010150001402 166,000,000.00
有限公司 济源分行
合计 701,839,622.64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及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济源豫金靶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常均、赵健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应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
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进行变更。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