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4-02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 年 2 月 23 日,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4.07 条 公司的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 4.07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90,242,634 股,均为
1 1,090,242,634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415,631,721 股,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674,610,913 股。
第 5.44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第 5.44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2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
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 5.58 条······ 第 5.58 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
制;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 投票制。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3 ······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
选董事、监事。
······
第 6.02 条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 第 6.02 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不得 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4 除其职务。 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
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
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
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
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 6.11 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第 6.11 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五人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定最低人数五人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
5 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在 60 日内选举董事填补因
职产生的空缺。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 6.16 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 第 6.16 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
6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断的关系的董事。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6.18 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任职 第 6.18 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
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
7 如独立董事出现不具备任职资格或不符合独立性要
求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的,相
关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