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31: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中规定:“上市公司申请
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
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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