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3-05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8 月 15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321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49 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67 人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菲达环保”)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8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
以人民币 2.4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3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
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的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23〕2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2023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莹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3 年 6 月 13 日至 6 月 23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 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 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8 月 15 日。
2.首次授予数量:2,321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67 人。
4.首次授予价格:2.4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
占获授数量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比例 额的比例
罗水源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40 1.55% 0.05%
吴黎明 党委委员、董事 40 1.55% 0.05%
赵琳 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30 1.16% 0.03%
郭滢 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30 1.16% 0.03%
丰宝铭 副总经理 30 1.16% 0.03%
寿松 副总经理 30 1.16% 0.03%
吕自强 副总经理 30 1.16% 0.03%
汪艺威 财务总监 30 1.16% 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061 80.01% 2.39%
(259 人)
首次授予合计(267 人) 2,321 90.10% 2.69%
预留 255 9.90% 0.30%
合计 2,576 100.00% 2.98%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3.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对象中 1 人因离职失去授予资格、2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
获授的全部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70 人调整为 267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36 万股调整为 2,321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2,591 万股调整为 2,576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