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18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部分诉讼案
件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诉讼进展明细表
序号 起诉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不含 诉讼 进度 判决/裁定 履行
日期 诉讼费等) 请求 结果 情况
1 2020.3 浙江菲达科技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 5,536,000 元及 [注 1] 一审 / /
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利息
2 2021.2 本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7,300,000 元 [注 2] 撤诉 / /
有限公司 及利息 [注 2]
已确认本公司债权金额 12,315,041 元,暂缓确认债权
3 2019.10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金额 26,395,987 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因疫情等原因
多次延期,召开日期未能确定。[注 3]
4 2019.12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双方已就剩余合同款
5,680,000 元签署了《付款协议》。[注 4]
说明: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 1:
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科技”)于 2020 年 3 月向福建
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
漳湾”),请求判令宁德漳湾支付合同款 5,536,000 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等。后经福
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及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移送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详见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临 2020-058 号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 年 3 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起诉
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
诉讼请求:1.宁德漳湾支付合同款5,536,000 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760,682.00元(暂计);2.本案诉讼费由宁德漳湾承担。
起诉理由:2016 年 7 月,双方签订《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烟气
净化系统提标改造采购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 18,180,000 元。合同签订后,菲
达科技依约履行义务,项目设备于 2017 年 7 月通过 72+24 小时运行验收,并经
宁德漳湾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投运,于 2018 年 7 月质保期到期,期间宁德漳湾未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宁德漳湾应付清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但宁德漳湾仅支付了 12,644,000 元,剩余 5,536,000 元未予支付。
(二)宁德漳湾反诉
反诉原告: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反诉请求:1.菲达科技赔偿因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税收优惠经济损失等共计 13,691,064.6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菲达科技承担。
反诉理由:因菲达科技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导致宁德漳湾生产排放的烟气无法达到 GB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造成宁德漳湾直接经济损失 2,000,000 元,间接经济损失 11,691,064.60 元(暂计)。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 2:
(一)诉讼情况
本公司请求判令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
支付合同款 7,300,000 元及利息等,详情请见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临 2021-
006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凯迪生态破产重组
2021 年 3 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鄂 01 破申 14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凯迪生态重整一案。本公司将向凯迪生态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凯迪生态重组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债权申报尚未有结果,且重组结果亦未能确定,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 3: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 01 破 4
号之三《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法院已受理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破产重整一案,请本公司申报债权。本公司系盐湖镁业供热中心烟气脱硫硝除尘项目承包商。该项目已进入试运行验收阶段。项目合同总价为 11,524 万元(含补充合同),本公司已累计收款 7,610 万元,收款比例为
66.03%。截止 2019 年 11 月,本公司完成债权申报,详见于 2020 年 4 月 1 日披
露的临 2020-018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盐湖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本公司债权金额为 12,315,041 元,暂缓确认债权金额为 26,395,978 元。盐湖镁业正在寻求接收资产企业,待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确认暂缓债权部分金额。盐湖镁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因疫情等原因多次延期,召开日期目前未能确定。
(二)该事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 2019 年末,本公司对该事项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5,000,000 元。因本
次债权申报尚未有结果,且盐湖镁业重整后,项目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目前尚不能确定,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 4:
(一)基本情况
2020 年 2 月,本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8)甘 0104 破
申 1 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法院已受理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西固”)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1 年 3 月,本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9)甘 0104 民
破 1 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裁定终结兰州西固破产程序。
经友好协商,本公司与兰州西固已签署《付款协议》,约定兰州西固于 2022年5月31日前向本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5,680,000元。后续付款如有重大变动,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