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0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部分诉讼案
件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诉讼进展明细表
序号 起诉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人民币元, 诉讼 进度 判决/裁定 履行
日期 不含诉讼费等) 请求 结果 情况
1 2019.8 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浙江菲达科技发展 2,042,832 及利息 [注1] 二审 [注 1] 履行
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判决 完毕
2 2019.10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慈溪中科众茂环保 726,000 及利息 [注2] 二审 [注 2] /
有限公司 热电有限公司 判决
3 2020.3 诸暨市乾升机械制诸暨菲达环保设备 2,436,517.52 [注3] 再审 [注 3] 尚未
造有限公司 制造有限公司 裁定 履行
注: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
注 1:
(一)一审
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福”)请求判令被告浙
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科技”)支付货款 2,042,832 元等。
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菲达科技支付给佰瑞福货款 2,042,832 元,并按照年利
率 4.75%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12 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佰瑞福负担案件受理费 806 元,菲达科技负担案件受理费 11,920 元、反诉案件
受理费 19,671 元。
(二)二审上诉
上诉人菲达科技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等。
本案以上情况详见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临 2020-045 号《浙江菲达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二审判决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2020)浙 01 民终 7554 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5,123元,由菲达科技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133,882 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
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 2:
(一)一审
原告菲达科技请求判决被告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众茂”)支付设备款 726,000 元等。
一审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11,060 元,由原告负担。
(二)二审上诉
上诉人菲达科技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等。
本案以上情况详见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临 2020-045 号《浙江菲达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二审判决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2020)浙 02 民终 2420 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1,060元,由菲达科技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22,120 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
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进展或变动,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注 3:
(一)一审
1.起诉
原告诸暨市乾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升机械”)请求判令被告
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制造”)赔偿逾期交货违约金暂计 1,710,787.52 元、经济损失暂计 725,730.00 元等。
2.反诉
反诉人菲达制造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乾升机械支付合同款 1,726,974.10 元及其利息损失等。
3.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1)菲达制造应赔偿乾升机械违约金 692,640 元;
(2)乾升机械应支付菲达制造货款 251,586.40 元。
上述两项折抵后,菲达制造应支付乾升机械 441,053.60 元。
(3)驳回乾升机械与菲达制造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及反诉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 24,409 元,由乾升机械负担 14,409
元,由菲达制造负担 10,000 元。
(二)二审
1.菲达制造为上诉人
上诉请求:撤销上述一审判决第(1)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等。
2. 乾升机械为上诉人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菲达制造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支持乾升机械的一审诉讼请求等。
二审中,双方予以撤诉。
本案以上情况详见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披露的临 2020-072 号《浙江菲达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再审
1.再审申请
申请人:菲达制造
被申请人:乾升机械
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损失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且原审判决后被申请人又自认合同及损失尚未结算,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之
规定,特申请再审。
2.再审裁定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2020)浙 06 民申 184 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其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判决履行,预计将减少本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83.55 万元。以上财务数
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进展或变动,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