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06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20
年 9 月至今,新发生且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62,972,519 元(不包
含利息、诉讼费等),现按有关规定,将上述诉讼、仲裁予以统一披露。
一、涉案金额达 100 万以上的案子共计 9 个,合计总金额为 59,879,675 元
(不包含利息、诉讼费等),明细如下:
诉讼及仲裁披露明细表
序 起诉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 判决(/调 履行
号 日期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人民币元,不 请求 进度 解/裁决 情况
含诉讼费等) 等)结果
1 2020.12 本公司 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 1,541,600 [注 1] 一审 [注 1] 尚未
限公司 及利息 判决 履行
2 2020.12 本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 2,794,930 [注 2] 撤诉 / /
力建设有限公司 及利息
3 2020.12 广东顺控环境投资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 23,348,845 [注 3] 一审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4 2021.1 浙江菲达科技发展广东顺控环境投资有 17,636,300 及利 [注 4] 一审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息
5 2021.1 浙江菲达环境工程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 2,400,000 [注 5] 一审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及利息
6 2021.1 浙江菲达环境工程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 1,200,000 [注 6] 一审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及利息
7 2021.2 北京东鸿泰达科技本公司 1,778,000 [注 7] 调解 [注 7] 尚未
有限公司 结案 履行
8 2021.2 本公司 泰盛(江西)生活用 1,880,000 [注 8] 一审 / /
品有限公司 及利息
9 2021.2 本公司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7,300,000 [注 9] 一审 / /
份有限公司 及利息
说明:①上表中“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②案件 3 与案件 4 涉及纠纷标的为同一项目。
注 1: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杨程、张彬,本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 1,541,600 元,并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上浮 50%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7 日起至款项付
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7 年 10 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购买 2#烧结机头
电除尘器一套,含税总价为 5,800,000 元,原告依约于 2018 年 3 月完成供货,
被告尚余货款 2,105,555.56 元(其中:质保金 563,955.56 元将在后续另行主张)未支付。
一审判决:2020 年 12 月,本公司收到(2020)浙 0681 民初 17500 号《浙
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不
含质保金)1,541,600 元,并赔偿该款自 2020 年 8 月 27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
年利率 5.78%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 18,674 元,减半收取计 9,337 元,由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该款项,不计应收利息损失,如本公司全部收到1,541,600 元货款,预计将增加本公司本期利润 308,320 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进展或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注 2:
(一)仲裁情况
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济南仲裁委员会,山东省济南市
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 2,794,930 元,并以 2,794,930 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暂计 94,154.2 元)。
申请理由:2012 年 2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静电除尘器供货合同,并
于 2012 年 9 月、2013 年 3 月签订《静电除尘器设备供货合同变更》,合同总价
最终调整为 36,190,000 元。根据双方于 2019 年 12 月签署的《结算协议》,被申
请人尚有合同款 2,794,930 元未支付。
(二)最新进展
本公司已全额收到上述合同款。
注 3:
(一)诉讼情况
原告:广东顺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
诉讼请求:1.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因违约而产生的消缺支出损失7,246,022.02 元及利息 658,099.83 元(暂计);2.被告一支付逾期履行交货义务及服务义务的违约金 2,167,182 元;3.被告一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7,755,901.67 元;4.被告一支付货物和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500,639.48 元;5.被告二支付安全生产违章罚款 21,000 元;6.被告二对被告一在第 2-4 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 被告一对被告二在第5 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确认原告有权将第 1-5 项诉讼请求项下合计款项 23,348,845 元从应付未付的合同价款 19,252,238.20 元中直接冲抵,冲抵后两被告继续向原告清偿余额 4,096,606.80 元;9.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6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合同,合同
总价为 54,888,000 元(含税)。原告与两被告分别于 2017 年 8 月、2018 年 4 月、
2018 年 9 月、2019 年 1 月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调整后最终合同总价为
55,006,394.87 元,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合同双方尚余设备调试款、质保款19,252,238.20 元未结算。两被告在项目设计、供货等环节均不符合合同要求,并未履行调试、试运行等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 4: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顺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 17,636,300 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022,121.84 元(暂计);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 2016 年 9 月签订烟气净化系统采购合同,合同总
价为 54,888,000 元,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分别于 2017 年 8 月、2018 年 4 月、
2018 年 9 月、2019 年 1 月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最终调整后合同总价为
55,006,394.87 元,原告已依约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案涉货物也已经通过调试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 17,636,300 元未支付(其中
货款 1,807,459.23 元,调试运行款 11,012,880.77 元,质保金 4,815,960 元)。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 5: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赤水市人民法院,贵州省赤水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 2,400,000 元,支付拖欠日起至法院确定给付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利息(暂定 96,246 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 2015 年 5 月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8,500,000 元,设备于 2015 年 9 月调试验收合格,被告尚有验收款及质保金
2,400,000 元未支付。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 6: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赤水市人民法院,贵州省赤水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 1,200,000 元,支付拖欠日 2017 年 11
月起至法院确定给付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利息(暂定 154,655 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2 月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
3,580,000 元,设备于 2018 年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