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
声明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长园集团”)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均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数量总计 1,830 万份,约占长园集团已发行股本总额130,577.52 万股的1.4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具体如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9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长园集团已发行股本总额 130,577.52万股的 0.70%。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915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长园集团已发行股本总额 130,577.52 万股的0.70%。
6、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价格为 2.49 元/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为 4.97 元/股。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且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方可在未来24个月,按 50%、50%的比例分二期解除限售。
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并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方可在未来24个月分二期行权。
8、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本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失效。
11、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2、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1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3
第六章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33
第七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及解除限售/行权程序......38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43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46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49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50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长园集团 指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
流通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相关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就限制性股票而言,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的时间段;
就股票期权而言,从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行权或注销
完毕之日的时间段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
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
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考核办法》 指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自愿参与、长期服务原则;
2、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原则;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变更和终止。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