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文一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34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原告
涉案金额:5,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民事调解书》尚在履行过程中,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 年 11 月 3 日,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安徽省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民事调解书》((2021)皖 07 民初 92 号),系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资管”)诉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办同”)、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
海率丰”)等二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
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该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起诉时间、受理时间及受理机构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翔资管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向华翔资管出具了《受理案件
通知书》。
(二)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翔资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700MA2TEQT33Q ;住所:安徽省铜陵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丁宁,执行董事。
被告一:上海办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1M2XN;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421 弄 107 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董事长;联系电话:13601693018。
被告二:上海率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MA1JWE7971;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 199 号(上海裕安经济小区);投资人:黄志强;联系电话:13601693018。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2 日,原告与上海办同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日,原告与上
海办同公司及其股东黄志强、季思琦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原告已经履行了《战略合作协议》的出资及其相关全部义务,但被告上海办同公司及股东上海率丰(黄志强)在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进程中与原告产生严重分歧。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临 2021-013 号《文一科技涉及诉讼的公告》)。
(四)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具体的《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
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 5000 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同意受让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 33.33%的股权,受让价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在签订并收到(2021)皖 07 民初 92 号民事调解书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300 万元。
三、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 300 万元款项后,须立刻办理解除保全措
施,申请解除对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以及银行账户等财产的查封。
四、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和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诺,将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由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在完成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向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支付 1200 万元。
五、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同意在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全部所持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后立即将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 98%的股权质押给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作为后续还款之担保。若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未予协助办理质押手续,按第八条的内容处理。
六、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承诺在 2022 年 4 月 30 之前再向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支付 200 万元;剩余 3300 万元则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铜陵华翔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七、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共计 5000 万元人民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解除对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 98%股权的质押。
八、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若未按上述付款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视为剩余未付款项全部到期,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 倍计付利息,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九、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三、四、七条所负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按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已付款项作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 倍计算违约金,直至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义务时止。同时,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延迟支付相应期限的款项直至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义务时止。
十、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对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与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办理的股权变更登记负有协助义务。若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不予配合,视为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违约,并按上述第八条的内容处理。
十一、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减半收取 145900 元,由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负
担 72950 元,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72950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中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民事调解书》尚在履行过程中,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皖 07 民初 92 号)。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