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文一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13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原告
涉案金额:5,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
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我公司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 年 4 月 20 日,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安徽省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皖 07 民初 92 号),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铜陵华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资管”)诉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办同”)、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率丰”)等二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起诉时间、受理时间及受理机构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翔资管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向华翔资管出具了《受理案件
通知书》。
(二)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翔资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700MA2TEQT33Q ;住所:安徽省铜陵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丁宁,执行董事。
被告一:上海办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1M2XN;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421 弄 107 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董事长;联系电话:13601693018。
被告二:上海率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MA1JWE7971;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 199 号(上海裕安经济小区);投资人:黄志强;联系电话:13601693018。
二、诉讼请求及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上海办同实业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具体的《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
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 5000 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6 月 2 日,原告与上海办同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对上
海办同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拟增资 1.5 亿元,拥有上海办同公司 33.33%股权;上海办同公司股东必须在原告出资到位后 60 天内按照同比例完成出资,并对资金账户进行共同监管;具体投资事项将根据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再行签订相应的投资合作协议。同时,战略合作协议还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后,为履行战略
合作协议,同日,原告与上海办同公司及其股东黄志强、季思琦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上海办同公司增资至 40000 万元,由原告投资入股,出资额 10000 万元,增资后,上海办同公司股东为黄志强、原告、季思琦,出资比例分别为 74.25%、25%、0.75%。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原告增资资金到位之日起,经股东各方协商一致,原告随时可以将上海办同公司的 25%的股份转让给股东黄志强。该协
议签订后,上海办同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2020 年 7 月 2 日,原
告实际投资上海办同公司 5000 万元。2020 年 7 月 22 日,原告与上海办同公司及其股
东黄志强、季思琦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上海办同公司再增资 5000 万元,由原告再投资入股,上海办同公司注册资本为 45000 万元,增资后,上海办同公司股东被告黄志强、原告、季思琦,出资比例分别为 66%、33.33%、0.67%。同时,该协议也约定,原告增资资金到位之日起,经股东各方协商一致,原告随时可以将上海办同
公司的 33.33%的股份转让给股东黄志强。2020 年 7 月 31 日,黄志强将该股权转让给
其独资企业的被告上海率丰企业服务中心,上海办同公司股东变更为上海率丰、原告、
季思琦,出资比例分别为 66%、33.33%、0.67%。2020 年 8 月 11 日,鉴于上海办同公
司注册资本过大,影响股东投资,上海办同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45000 万元减至15000 万元人民币,减少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上海率丰减少认缴出资
20000 万元,原告减少认缴出资 10000 万元,减资后上海率丰出资 9700 万元人民币,
占 64.67%;原告出资 5000 万元,占 33.33%;季思琦出资 300 万元,占 2%。至此,原
告已经履行了《战略合作协议》的出资及其相关全部义务。但被告上海办同公司及股东上海率丰(黄志强)没有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义务,没有对约定的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同时,被告违反协议,不设共管账户,不让原告对上海办同公司账户进行监管。
2020 年 7 月 2 日,上海办同公司股东会决议收购上海旭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上
海怡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物业资产和全季酒店资产。但被告不但没有执行股东会决议,而且也未按照上海办同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擅自径行对外投资,收购第三方股权(该股权与股东会决议的实物资产严重不符),并于 2021 年 2 月完成了工商登记,造成上海办同公司收购股权的事实。
原告认为,上海办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率丰违反约定,既不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又不执行上海办同股东会收购资产的决议,且违反上海办同公司章程擅自进行关联公司的股权收购。同时,被告违反协议不设立共管账户,故意避开原告监管。被告此等于原告的利益于不顾的种种违法和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风险,上海办同公司经营活动未达到原告投资入股进行合资经营的初衷,原告合资经营目的也已经无法得到实现,故尽管合作期限未满,但双方的合作已经没有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我公司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皖 07 民初 92 号)。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