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1-048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收到广
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送达的(2021)粤 52 破申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东农商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第 13.3.2 条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 康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债权人揭东农商行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
院提出破产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
司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5)。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收到揭
阳中院送达的(2021)粤 5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揭东农商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曲溪镇金溪大道 363 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权
被申请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揭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兴谷
申请事由:2021 年 4 月 22 日,申请人揭东农商行以被申请人康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
(二) 法院做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1 年 6 月 4 日
(三) 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 年 4 月 22 日,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重整申请不持异议。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揭神路东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并且,被申请人系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对
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被申请人重整。被申请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同时被申请人具有重整可能,符合重整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 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一)股票交易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2 条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1年 4 月 29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 康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三、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