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 2023-026 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满足最新监管要求,服务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原条款 经修订条款
制修订时间 2022 年 8 月 2023 年 10 月
为维护国网英大股份有限 为维护国网英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第一条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简称《党章》)等法律法规以及 下简称《党章》)等法律、行政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 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
第五条 区国耀路 211 号 C 座 9 层,邮政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耀路 211 号 C
编码:200126。 座 9 层,邮政编码:200126。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第十条第一款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条款 原条款 经修订条款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
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用,把方向、管大局、促保落实,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 依照规定前置研究公司重大事
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
组织工作经费。 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
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
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
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
作经费。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植电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植电
网、服务实业、产融协同、创造 网主业、服务实业、产融协同、
第十三条 价值,依法合规、稳健运营,打 创造价值,依法合规、稳健运营,
造一流的数字型绿色金融和智 打造一流的数字型绿色金融和
能制造服务商。 智能制造服务商。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
第二十六条第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一款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六条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二款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条款 原条款 经修订条款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发
应当在 3 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 布收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 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
转让的,应当在 3 年期限届满前 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
注销。 应当在 3 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 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
三款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新增) 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
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
售。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
第二十九条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第三十八条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的利益。 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