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 2022-025 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满足最新监管要求,服务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新《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原条款 经修订条款
制度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名称
第一 为维护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维护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条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法律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三 第三条公司于2000年9月经上海市人 公司于 2000 年 9 月经上海市人民
条 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19 号文 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19 号”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 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照...... 取得营业执照......
2003 年 9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2003 年 9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条款 原条款 经修订条款
通股 2,500 万股,于 2003 年 10 月 10 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于 200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十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一条 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和董事会秘书。
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工作经费。
第十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二条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
责人。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
作经费。
第十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植电网、服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植电网、三条 实业、产融协同、创造价值,依法合 服务实业、产融协同、创造价值,
规、稳健运营,打造具有能源特色国 依法合规、稳健运营,打造一流
际一流的数字型绿色金融和智能制造 的数字型绿色金融和智能制造服
服务商。 务商。
第十 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投四条 理、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
投资咨询服务、投资顾问;电气(母 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
线槽、高低压柜、开关箱、变压器、 务,投资顾问,电气(母线槽、
箱式变电站、电缆、输配电工具及材 高低压柜、开关箱、变压器、箱
料)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电子信息 式变电站、电缆、输配电工具及
科技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 材料)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电
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设备及系统、 子信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
输配电设备及配件、节能环保设备、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仪器仪表的销售;电力设施承装、承 电力设备及系统、输配电设备及
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 配件、节能环保设备、仪器仪表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
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条款 原条款 经修订条款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十四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条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 销股份;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或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十五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条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
......
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十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条款 原条款 经修订条款
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按照依法披
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
用途转让的,应当在 3 年期限届
满前注销。
第四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十一 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条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