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600516 公告编号:2024—041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暂定合计人民币 164,613,772.04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公司)于近日收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2024)辽 01 民初 1335 号
《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因承担社区供水等社会职能引起的合同、准合同纠纷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 告 : 辽 宁 方 大 集 团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210100719656393Q,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6-2号 9900 室。
法定代表人:闫奎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 告 : 方 大 炭 素 新 材 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20000710375560A,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0000739610982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华,该委员会主任。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二原告给付供水损失 121,310,529.79 元,并承担自供水损失发
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供水损失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43,303,242.25 元(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29 日,自 2024 年 5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供水损失之日止的利息,
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上暂定合计 164,613,772.04 元。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2006 年,被告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甘肃省国资委)决定通过转让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炭集团)持有的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科技)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
整体解决海龙科技面临的危机。2006 年 9 月 28 日,原告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方大)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受让兰炭集团持有的海龙科技的国有法人股股权 10,323 万股。后海龙科技名称变更为方大炭素。
2006 年 9 月 30 日,原告辽宁方大与被告甘肃省国资委签订《协议书》,其
中第五条约定“对于海龙科技的企业办社会的部分资产、业务及相关人员,国资委承诺在 2007 年年底前由其全部接收并移交至社会,辽宁方大及海龙科技不再承担任何社会职能”。根据《关于解决方大炭素重组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7〕50 号),纪要决定“兰炭集团‘三供’及物业管理职能的移交问题,
按省政府国资委与辽宁方大 2006 年 9 月 30 日签订的重组协议执行,即 2007 年
12 月底之前由方大炭素负责,2007 年 12 月底之后先委托方大炭素管理。省政府国资委对方大炭素承担的兰炭集团‘三供’费用先记账,在研究兰炭集团破产方案时一并研究解决办法”。被告甘肃省国资委未按照上述要求对方大炭素的供水
费用予以解决,导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期间,原告辽宁方
大与原告方大炭素一直为被告承担社会供水职能,实际承担造成原告供水损失
121,310,529.79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