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航基础 公告编号:临2019-060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拟计
划自2017年12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
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当前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2%,不
超过当前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
2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海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36)。由于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
司股票于2018年1月23日起停牌至2018年8月13日复牌,本次增持
计划自公司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顺延后增持期限为:2019年1月18
日。随后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因金融市场的变化及保障资金流动性,决定
将增持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即增持计划期限由2019年1月18日前完
成延长至2019年7月18日前完成,增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延期履行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3)。公司根据相关
规定已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
2018年12月20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18日及2019年6
月18日披露了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7、临2018-142、临
2018-155、临2018-168、临2019-016、临2019-039、临2019-048)。
截至本公告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2019年4月11日海航实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自有资金1,800.77万元,增持公司股
份2,598,000股,增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7%。增持后海航实业
持公司股份总数为130,812,1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2019年7
月17日、7月18日海航实业控股子公司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航资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自有资
金2,564.36万元,增持公司股份5,230,009股,增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134%。增持后海航资管持公司股份总数为5,230,009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134%。
截止本公告日,海航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海航资管共增持公司股份总数
为7,828,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0%。本次增持已达到增持计划
的下限,并在计划期限内实施完毕。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海航实业拟计划自2017年12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当前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2%,不超过当前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海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136)。由于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于2018年1月23日起停牌至2018年8月13日复牌,本次增持计划自公司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顺延后增持期限为:2019年1月18日。随后公司股东海航实业因金融市场的变化及保障资金流动性,决定将增持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即增持计划期限由2019年1月18日前完成延长至2019年7月18日前完成,增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19年4月11日海航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自有资金1,800.77万元,增持公司股份2,598,000股,增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7%。增持后海航实业持公司股份总数为130,812,1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
海航实业基于自身持股安排需求,增加控股子公司海航资管为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海航资管法定代表人为李令通,注册资本为2,226,000.00万元人民币;海航实业持有其70.62%的股份,因此,海航资管为海航实业的控股子公司,海航资管与海航实业构成一致行动人。
2019年7月17日、7月18日海航实业控股子公司海航资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自有资金2,564.36万元,增持公司股份5,230,009股,增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4%。
增持后海航实业持公司股份总数为130,812,1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海航资管持公司股份总数为5,230,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4%。海航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海航资管共增持公司股份总数为7,828,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0%。本次增持已达到增持计划的下限,并在计划期限内实施完毕。
三、其他说明
海航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海航资管承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所购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减持。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海航实业与海航资管均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