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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九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黑牡丹:九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24-020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
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5 名,现场出席监
事 4 名,监事朱蓉萍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以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梅基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监事会
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财务决
算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25 元(含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40,559,801
股,公司拟以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8,534,344后的股份数量,即 1,032,025,457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29,003,182.13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 35.41%。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24-021《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计提 2023 年度
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为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
价值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3年年度报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审慎评估及减值测试,同意公
司 2023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3,711.85 万元,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85.17
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6,512.76 万元,金额合计 30,409.78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24-022《关于计提 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且符合谨慎性原则及公司实际情况;计提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计提后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五)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全体人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3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
参与 2023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等进行了审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而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合计 6,613,154 股的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24-030《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七)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公司监
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第一季
度报告》;

  监事会全体人员对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九)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
的议案》。

  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推选席中豪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
会监事候选人;


  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推选刘正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
会监事候选人;

  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推选胡发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
会监事候选人;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另两名职工代表监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另行披露。(各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勤勉尽职,兢兢业业,为公司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期间,为公司所作的大量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他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公司的发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附件:第十届监事候选人简历

  1、席中豪:男,1978 年 4 月生,本科学历,经济师。2000 年参加工作,曾
任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织车间副主任、环能设备科副科长、行政管理部经理、发展规划部经理,常州大德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党群工作办公室主任。

  截至目前,席中豪先生持有公司 169,000 股股票,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2、刘正翌:男,1989 年 2 月生,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2011 年参加工作,曾任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常州牡丹江南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副经理、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经理,南京师范大学常州合成生物学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刘正翌先生持有公司 55,000 股票,除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外,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3.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3、胡发基:男,1981 年 9 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2003 年参
加工作,曾任中联重科投资部投资经理,江苏牧羊集团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常州牡丹江南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现任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副经理,常州牡丹江南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胡发基先生持有公司 63,333 股票,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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