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增加 2021 年度煤炭采购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保障公司火力发电机组动力煤供应,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公司拟增加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东煤矿、中煤能源南京有限公司的 2021 年度煤炭采购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煤炭采购业务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上述煤炭采购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业务不存在依赖。
2.会前,公司就《关于增加 2021 年度煤炭采购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征求了我们的意见,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因涉及关联交易,在上述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魏臻 吴娜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