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代码:600508 A 股简称:上海能源 编号:临2009-12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交易内容: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海能
源”)收购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屯煤电”)
持有的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铝业”)100%股
权。
关联人回避事宜:
由于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2009 年9 月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4 次会议上6 名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关联交易所涉及议案的表
决,5 名非关联董事(其中4 名为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本项关联
交易事项。2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收购有利于公司统筹规划铝产业格局,实现资源整合,完善电
解铝、铝板带、铝箔深加工的上下游一体化的铝产业链条,提高市
场竞争力;同时可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规范公司运作。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本公司于2009 年9 月10 日与大屯煤电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就公司收购大屯煤电持有的四方铝业100%
股权事项做出相关安排。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本次收购的交易双方为大屯煤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屯煤电是中国中煤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
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股份”)持有上海能源62.43%
股权,是上海能源的控股股东,中煤集团持有中煤股份57.58%股权,
中煤集团为上海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转让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本公司于2009 年9 月10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4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
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议
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表决情况: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其中独立董事表决情况为:同意4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上
述关联交易议案事前取得了公司4 名独立董事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3
的书面认可,4 名独立董事就本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上述议案不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
在本项交易中,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本公司的
关联人。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为煤炭工业部直属的国有独
资大型企业,1970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上海市投资建设,1997 年改制
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1999 年5 月划归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
集团公司(2003 年更名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2003 年实施了
债权转股权,其中: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持有股份136784 万元,
占总股本的73.5%,国家开发银行持有股份31690 万元,占总股本的
1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17651 万元,占总股本的9.5%。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于2005 年、2006 年分别受让了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所持大屯煤电股权后,大屯煤电成为中国中
煤能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更名
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现大屯煤电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屯煤电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地质勘
探、勘察设计等。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
〔2009〕第02173 号《审计报告》,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大屯
煤电的资产总额为158432.14 万元,净资产总额为47602.51 万元。4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项交易的标的为大屯煤电持有的四方铝业100%股权。
(二)四方铝业情况
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1958 年成立的徐州铝厂,
1988 年更名为江苏铝厂;2002 年进行改制,由徐州市国资委出资设
立了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2007 年10 月经国务
院国资委以《关于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
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1149 号)文件批准,四方铝业的
国有产权以2007 年1 月1 日为划转基准日,无偿划转给大屯煤电(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方铝业成为大屯煤电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
表人:张毅勤;注册资本:4065 万元;注册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
延长段霸王山北;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铝冶炼、铝材、铸造铝材加工;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
一补”业务(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前置审
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目前四方铝业拥有2 个全资子公司,分别为江苏苏铝铝业有限
公司和徐州博斯特机械有限公司。
1.江苏苏铝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 年8 月1 日,注册资本5
4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主要从事铝材
加工、销售业务。
2.徐州博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 年10 月9 日,注册资
本37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徐州经济开发区桃山路北侧,主要从
事机械设备、下料件、零部件、结构件、挤压模具的加工、销售。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
〔2009〕第2296 号《审计报告》,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四方铝
业母公司财务状况如下:资产总额65,010,865.72 元,负债总额
18,268,253.44 元,股东权益总额46,742,612.28 元;截至2009 年
6 月30 日,四方铝业合并财务状况如下:资产总额343,089,066.48
元,负债总额293,931,030.71 元,股东权益总额49,158,035.77 元。
会计报表合并后,四方铝业2008 实现营业收入989,986,843.14
元,利润总额-13,445,110.96 元,净利润-15,743,702.02 元; 2009
年1-6 月实现营业收入271,687,848.41 元,利润总额-2,351,514.49
元,净利润-3,317,921.86 元。
(三)评估情况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转让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联评报字〔2009〕第436 号),至评估基准日2009 年6 月30 日,
四方铝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9,319.76 万元, 与账面值
4,674.26 万元比较,评估增值 4,645.50 万元,增值率 99.38 %。
评估增值主要来自于四方铝业母公司的长期投资的评估增值。6
该资产评估结果需经中煤集团转报国务院国资委,办理资产评
估项目备案手续。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主要内容
按2009 年9 月10 日公司与大屯煤电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如下:
(一)定价政策及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收购以经中煤集团转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的四方铝业
股权评估值为基础,确定股权收购价款。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依据以
2009 年6 月30 日为基准日的四方铝业股权评估值初步确定为人民币
9,192 万元。如果股权评估结果在履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手续过程中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做出调整,则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相应调整。
(二)协议生效
本次收购行为的股权转让协议自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本次收购行为的股权转让协议只有在以下条件全部具备并取得
相应的文件后,方可生效实施:
本次股权转让经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及转让方(指
“大屯煤电”,下同)董事会同意并作出决议;
本次股权转让经受让方(指“上海能源”,下同)的董事会同意
并作出决议;
本次股权转让经受让方控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7
董事会同意并作出决议;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转让所涉及的资产评
估结果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取得相应的确认文件。
(三)权利转移
虽然本协议股权的最终完成有待于协议其他约定的履行,但双
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让方不再拥有四方铝业股权,受让
方成为四方铝业股东,并持有四方铝业100%的股权,开始享有股东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四方铝业成为受让方的全资子公司。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价款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的2 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一次
性向转让方支付。受让方承诺以自有资金支付受让价款,并汇入转
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五)大屯煤电的相关承诺
转让方依法有效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必要的权
利、授权和能力;
转让方对四方铝业100%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有权签
署本协议并转让四方铝业100%股权;
转让方持有的四方铝业100%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
形式的担保,也无任何查封、扣押、冻结和其他限制股权转让行使
的情形;
转让方未针对四方铝业股权作出任何导致在股权转让后影响或
限制受让方拥有处分该等股权的权利及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8
诺;
不存在任何第三方行使或声称将行使四方铝业股权;
转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合同或协
议;
转让方承诺于本协议签署后不就四方铝业的股权转让、租赁、
承包、托管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的接触或签订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