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4-05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9 月修订)》(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度实现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股权激励考核口径)为 11.04%,对应公司层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80%。经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回购注销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离职的 7 名、退休的 2 名及其
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872,333 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17,872,333 17,872,333 2024 年 8 月 6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872,333 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2024 年 6 月 5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方大特钢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方大特钢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方大特钢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 年 6 月 8 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8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自 2024 年 6 月8 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接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 年度实现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股权激励考核口径)为 11.04%,对应
公司层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80%,故回购注销 2022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离职的 7 名、退休的 2 名及其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872,333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共计 1,192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7,872,333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678735),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 1,192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 17,872,333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7,872,333 -17,872,333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313,187,890 0 2,313,187,890
股份合计 2,331,060,223 -17,872,333 2,313,187,890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公告、开设专户及递交回购注销申请等法律程序,公司尚需完成股份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