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 2024-066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金额:本次回购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500 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 11,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5.50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方案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监高暂无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个月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未回复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上述主体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公司及相关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出售,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如未使用部分依法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为进一步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提高股东回报,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已制定《方大特钢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份回购规划》,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6 月 18 日登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份回购规划》(以下简称“《三年股份回购规划》”)。
根据《三年股份回购规划》,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则触发《三年股份回购规划》的实施条件。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为 4.00 元/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触发《三年股份回购规划》的实施条件,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拟实施回购。
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出
席会议,以 1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第
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10/15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4 年 10 月 14 日~2025 年 1 月 10 日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10/7
预计回购金额 5,500 万元~11,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5.50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0,000,000 股~20,000,000 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43%~0.86%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2678735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 100 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资金的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回购。
2、公司不得在以下时期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3、本次回购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后续出售。如公司后续有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转债换股等需变更所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上述用途在回购完成后 3 年内无法完全实现的,已回购股份未使用部分将注销。
2、回购资金总额
不低于人民币 5,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1,000 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313,187,890 股,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500 万元、上限人民币 11,000 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
5.50 元/股测算,本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 10,000,000 股至 20,000,000 股,约占公
司总股本的 0.43%至 0.86%。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50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内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
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无限售条件 2,313,187,890 100 2,313,187,890 100 2,313,187,890 100
流通股份
其中:回
购专户中的 24,344,257 1.05 34,344,257 1.48 44,344,257 1.92
股份
股份总数 2,313,187,890 100 2,313,187,890 100 2,313,187,890 100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根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
司总资产 22,540,554,289.0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9,409,372,619.30 元,流动资产13,505,056,625.48元。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1,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
按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的 0.49%,占归属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17%,占流动资产的 0.81%。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任的董监高人员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三
年股份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