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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07 沪市 方大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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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07:方大特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1年11月)

公告日期:2021-11-06

600507:方大特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1年11月) PDF查看PDF原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1 年 11 月 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办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信息披露之前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方式、知悉阶段、知情日期等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所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
行核实。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并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九条 涉及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对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办。公司董事办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财务统计
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报送单位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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