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 2024-029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6 月 27 日,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修订条款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
公司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改
改(1994)183 号文批准,以定
(1994)183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
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凉山
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
彝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会信用代码
91513400MA62H8UQ8Q。
91513400MA62H8UQ8Q。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限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在 30 日内执行。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股权性质的证券。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 ……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 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金。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 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应立即况,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 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 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司股份。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 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 公司应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司应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或实际 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 资产。
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 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
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 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大会 司法机关处理。
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第四十五条
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
体地点。 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出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 股东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进行
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应按中国证 会议登记的,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监会有关网络投票的规定和中 网络投票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持有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人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
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 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办法办理。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