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明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以公司 A
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骨干员工等实施的中长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党委会前置讨论、董事会审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所称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是指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 号)开展的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条 董事会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如有修订,则以经修订生效后的版本为准)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与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制定与修订、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
批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并授权董事会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事宜。参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的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
构,负责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外部监管机构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工作小组具体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一)对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对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授予以及授予数量进行审查确认;
(五)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六)对解除限售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七)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八)在出现公司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结算、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以及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十)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一)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十二)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十三)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十四)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依据相关修订内容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十五)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授权董事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七条 独立董事负责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一)负责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监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按照内部制定程序执行;
(二)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拟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本规则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领导并组织下设的工作小组开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
小组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拟订激励对象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其绩效评价工作;
(二)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拟订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等事项的建议方案;
(三)组织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授予协议书》),监督激励对象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规则及《授予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暂停、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等建议;
(四)负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工作,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测算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额度等;
(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审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规则制定与实
施过程中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
(六)负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规则批准与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组织、议案准备工作;
(七)负责向国资管理部门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核与备案工作。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律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
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后,公司应当在召
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国资
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司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
日起 60 日内,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事宜。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出的权益失效。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
董事会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且
经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缴款、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完成登记日起满 24 个月后,进入解除限售期。工作小组应在每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日来临时,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若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则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每个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系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拟订解除限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激励对象在每个解除限售期内实际可解
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批准解除限售方案后,由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提出解除限售申请。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激励对象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较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