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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7 沪市 驰宏锌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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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7:驰宏锌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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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 区西 园路 126 号“融城 优郡 ”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刘书含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13日14:00在公司研发中心九楼三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冲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85,529,3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985%。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44,142,78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857%;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1,386,53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9%;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1,386,53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选举吕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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