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公告编号:2021-021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二进展(反诉法院立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二:一审已开庭一次,公司反诉法院已立案
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诉讼二:反诉原告(本诉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
反诉涉案金额:
1、逾期安装调试违约金(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算至实际验收合格之日止,
暂计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违约金约为 52 万元)
2、设备不能投产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至设备验收
合格之日,按每月经济损失 188.25 万计,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经济损
失为 753 万元)
本诉涉案金额:设备验收款及质保金合计 258.4 万元及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反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鉴于诉讼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现凤竹公司订单
已经接到 6 月底订单数量爆满,但 14 台染机无法投入生产,减少 19%的产能,
若结案时间拉长,会对凤竹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苏尼公司”)签定的设备《购买合同》(编号:2019PAZL(TJ)0101358-GM-01 和2019PAZL(TJ)0101357-GM-01)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巴苏尼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向上海浦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先后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收到《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法院委派调解告知书》(编号:(2020)
沪 0115 诉前调 18969 号),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编号:(2021)沪 0115 民初 10408 号】,案件已于 2021 年 3 月 9
日一审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案件的其它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1 月 4 日和 2021
年1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编号分别为 2020-029 和 2021-005 的公告)
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
反诉巴苏尼公司,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等基本情况
(一)本次涉及反诉各方的基本情况
反诉原告(本诉第二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凤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南区 125 号 F2
法定代表人:薛明华。
第三人(本诉第一被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乐山道 200 号铭海中心 2 号楼-5、6-802
法定代表人:李文艺
(二)、本次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7 月 14 日和 2019 年 7 月 24 日反诉原告先后与第三人签订两份《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为 2019PAZL(TJ)0101357-ZL-01 和
2019PAZL(TJ)0101358-ZL-01)约定由第三人向反诉被告购买高温生态环保染色机出租给反诉原告使用,具体租赁物由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和第三人签订购买合同约定。两份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第四条索赔权转让 4.1 款约定,如卖方有违约行为,包括卖方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或租赁物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乙方所期待的效果等,甲
方均不承担责任,甲方将因此享有的有关租赁物对卖方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这种转让,直接向卖方行使索赔权。
2019 年 8 月 1 日,以反诉原告为使用方(承租方)、反诉被告为卖方、第三
人 为 买 方 ( 出 租 方 ) 分 别 签 订 《 购 买 合 同 》 两 份 ( 合 同 编 号 为 :
2019PAZL(TJ)0101357-GM-01 和 2019PAZL(TJ)0101358-GM-01),约定第三人向反诉被告购买 14 台高温生态环保染色机出租给反诉原告使用,合同总价款为人民
币 1292 万元,交货时间分别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和 2019 年 10 月 30 日,合同约定
由反诉原告与第三人就合同设备分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PAZL(TJ)0101357-ZL-01 和 2019PAZL(TJ)0101358-ZL-01)。
上述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向反诉原告发送《发货通知
及安装事项告知函》告知反诉原告关于货物的交付时间及安装需求,反诉原告按照反诉被告的要求提供设备安置场所及安装配套设施。之后,反诉被告于 2019年 9 月和 10 月先后交付设备主体,但是部分零部件没有交付,不能进行安装。
反诉被告直到 2020 年 3 月 24 日至 2020 年 3 月 26 日陆续交付剩余零部件,之后
进入安装阶段。反诉原告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通知反诉被告进行设备调试,反
诉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派员对设备进行调试,并向反诉原告提出安排调试
人员食宿问题,反诉原告也满足其要求。由于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之前所购买的设备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因此,反诉被告调试人员突然改变工作态度、不专注设备的调试。之后,反诉被告故意设置障碍,以反诉原告提供的蒸汽压力超压、未提供“特种设备操作证”,不符合调试条件为由撤回调试人员,造成设备至今没有完成调试和验收,不能投入使用。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原告已按反诉被告的要求提供设备安置场所及安装调试配套设施,系反诉被告恶意设置障碍不进行安装调试,蓄意违约。首先,关于蒸汽压力的问题:(1)反诉被告先后多次向反诉原告提出不同的蒸汽压力范围,任意确定调试蒸汽压力条件,为难反诉原告;(2)反诉原告提供的蒸汽压力完全符合设备运行需求,目前反诉原告生产运行的染机全部是反诉被告的染机均使用现有蒸汽正常生产;(3)蒸汽压力的高低属于可调整因素,可随时调整至所需要的压力范围。其次,反诉被告以反诉原告未能提供“特种设备操作证”人员为由拒绝调试更是强词夺理:(1)反诉原告之前已向反诉被告采购过 56 台的高温生态环保染色机并已经进行过安装调试,反诉被告在之前的设备调试时从来没有要求
反诉原告提供“特种设备操作证”人员;(2)反诉被告提供的设备说明书或者《发货通知及安装事项告知函》也没有告知调试时反诉原告必须提供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参与;(3)全国同行业的染整厂没有一家对操作工要求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4)如果必须由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反诉被告是生产压力容器设备的厂家,但反诉被告公司所有人员均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证”,而且设备调试是反诉被告的合同义务,应当由反诉被告指派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现场调试,而不是要求反诉原告指派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来进行调试操作。
反诉原告认为,本案讼争《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反诉被告逾期交付货物、且故意设置障碍拒不履行设备调试义务、未按约定提交设备验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反诉原告采购的设备不能投产,大量订单不能完成,造成反诉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停产损失、管理成本损失、生产利润损失以及利息损失等),每月高达 160 多万元。目前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持续发生,若反诉被告仍继续拒绝履行调试、验收义务,将进一步扩大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反诉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根据各方的约定及第三人索赔权的转让,反诉原告有权直接向反诉被告主张索赔权利。
(三)、反诉请求事项
1、判决反诉被告立即履行 2019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2019PAZL(TJ)0101358-GM-01 和 2019PAZL(TJ)0101357-GM-01 的两份《购买合同》项下 14 台高温生态环保染色机的安装调试义务并在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将设备提交反诉原告验收;
2、判决反诉被告按设备总价款每七日 0.5%的标准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安装调试的违约金(逾期安装调试期间自2020年11月26日起算至实际验收合格之日
止,暂计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违约金约为 52 万元);
3、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逾期安装、调试造成反诉原告设备不能投
产期间的经济损失(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至设备验收合格之日,按每月经济
损失 188.25 万元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经济损失为 753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次反诉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反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鉴于诉讼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现凤竹公司订单
已经接到 6 月底订单数量爆满,但 14 台染机无法投入生产,减少 19%的产能,
若结案时间拉长,会对凤竹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声明: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