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490 沪市 鹏欣资源


首页 公告 鹏欣资源:公司章程(2023年7月修订)

鹏欣资源:公司章程(2023年7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7-27

鹏欣资源:公司章程(2023年7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18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0年9月29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100001006525〗。

    第三条 公司于2003 年5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5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A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67号《上市通知书》核准,公司3000万A股可流通股票于2003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Pengxin International Min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11楼1102室-70,邮政编

码:20006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12,887,079.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集聚社会资本,开发自然资源,发展高新技术,平衡全球市场,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及金属矿产品销售;煤
炭经营(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销售化工原料及制品(除危险化学品),GMP 条件下的医用原料的销售(含医药原料和关键中间体);贸易代理;特种高分子新材料;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橡胶及橡胶制品、电子设备、通讯设备(除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系统)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上海科技投资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322万股,系在2000年以现
金形式出资;发起人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46万股,系在
2000年以现金形式出资;发起人郑崇直认购的股份数为161万股,系在2000年以现金形式出资;发起人姜标认购的股份数为161万股,系在2000年以现金形式出资;发起人王霖认购的股份数为36.8万股系在2000年以现金形式出资;发起人沈铮林认购的股份数为16.1万股,系在2000年以现金形式出资;发起人吴建平认购的股份数为16.1万股,系在2000年以现金形式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人民币2,212,887,079.00元,分为2,212,887,079.00

股 , 每股面值1元,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12,887,079.0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