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四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1,553,532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66,734,657 股)的 0.87%。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日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本计划公告时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部分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共计不超过 576 人。
5、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64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每股 7.6315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7.2504元。
6、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8 个月后,并满足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批解除限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
第一批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
第二批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
第三批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
8、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2026 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考核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业绩,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解锁期 营业收入(亿元) 归母净利润(亿元)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2024 年度 第一批
解锁期 547.65 533.36 25.84 24.98
2025 年度 第二批
解锁期 595.27 571.46 28.00 26.70
2026 年度 第三批
解锁期 642.89 609.56 30.15 28.43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Am X=(A-476.22)/(Am-
476.22)*100%
A<An X=0
B≥Bm Y=100%
归母净利润(B) Bn≤B<Bm Y=(B-21.54)/(Bm-21.54)
*100%
B<Bn Y=0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Max(X,Y)
注:上述 2024~2026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触发值基于 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476.22 亿元、归母净利润 21.54 亿元制定。对应的 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度营业收
入目标增长率分别为 15%、25%、35%,触发增长率分别为 12%、20%、28%;归母净利润目标增长率分别为 20%、30%、40%,触发增长率分别为 16%、24%、32%。
9、公司承诺: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3、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相关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7
第二节 本计划目的和原则...... 8
第三节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节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12
第六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3
第七节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4
第八节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 ...... 16
第九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19
第十节 本计划的批准、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22
第十一节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 ...... 25
第十二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27
第十三节 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29
第十四节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五节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33
第十六节 附则 ...... 3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亨通光电、公司、本公司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只有
在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才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计划后确
定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每股亨通光电股票的价格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
有效期 指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