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0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5,000 万元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安赛乐米塔尔公司及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以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属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起诉讼。后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吉 01 民初 14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8 日、2021
年 7 月 16 日披露的《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
030)、《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 01 民初 1497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根据该《民事裁定书》,原告安赛乐米塔尔公司、华菱安赛乐米
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安赛乐米塔尔公司、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并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