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0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30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5,000 万元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正组织专业力量应对,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下属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凌云股份长春分公司”)、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吉恩斯长春分公司”)分别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获悉安赛乐米塔尔公司及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纠纷为案由,对凌云股份
长春分公司、凌云吉恩斯长春分公司提起诉讼,并将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开庭
审理。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安赛乐米塔尔公司,住所地:卢森堡 L1160,阿夫朗什大道24-26 号
原告二: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底经济开发区吉星北路 88 号
被告一: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宜居路 3199 号
被告二: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宜居路 3199 号。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系韩国吉恩斯索利特株式会社与公司合资设立的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一所有的名称为“涂覆的钢带材、其制备方法、其使用方法、由其制备的冲压坯料、由其制备的冲压产品和含有这样的冲压产品的制品”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
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制造的产品。
3、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行业媒体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4、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检测费、公证费、翻译费、调查取证费等暂计人民币 100 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热冲压汽车配件的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涉案专利技术,并对外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诉讼属于“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事项”。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且诉讼结果也无法确定,故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后续过程中,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