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湖南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国资〔2008〕6号)和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千金药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5、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1,255.52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1,850.71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48.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74%,预留107.52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8.56%,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6、本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4.30元。
7、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4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下属企业)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且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9、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10、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授权益数比例
第一个解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
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1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022年度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以上两个指标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限售期
以2020年度的研发费用为基数,2022年度的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2023年度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以上两个指标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限售期
以2020年度的研发费用为基数,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个解除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2024年度
限售期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以上两个指标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度的研发费用为基数,2024年度的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50%。
12、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4、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5、本激励计划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6、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7、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6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10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4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锁条件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21
第十一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23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6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8
第十四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31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2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千金药业、本公司、 指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
授予日 指 本计划核准实施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该
锁定期、限售期 指 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该限制性
股票解锁之日止
解锁期、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锁日、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
除锁定之日
解锁条件、解除限售 指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条件
股本总额 指 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
《进一步做好股权激 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
励工作的通知》 项的通知》
《公司章程》 指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①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千金药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管理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