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23-049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6 号)核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5,373,74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6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1,342,640.2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818,308.92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8,524,331.34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38 号)。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杭萧
钢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是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杭萧钢构(杭州)智造有限公司,不属于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除变更实施主体外,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方向、投资内容、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等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万元)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杭萧钢构绿色装配式建筑
杭萧钢构股份有 杭萧钢构(杭州)智
研发创新、智能制造及数 223,775.08
限公司 造有限公司
智化管理示范基地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杭萧钢构(杭州)智造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金额(万元) 专户用途
杭萧钢构(杭州) 中国银行股份有 396183238229 58852.43 杭萧钢构绿色装配式
智造有限公司 限公司萧山分行 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
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
基地项目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一为本公司,甲方二为杭萧钢构(杭州)智造有限公司,“甲 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 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6183238229,截止 2023 年 8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9145.366375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杭萧钢构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基 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58852.43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储存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征源、刘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