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证券代码:600477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合特光电有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30 人,最终参与人数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4、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拟回购的公司股票,受让价格为回购成本均价,参与对象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
5、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中拟回购的公司股票的全部数量。公司拟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不低于500 万股,回购价格不超过 6.03 元/股,具体价格将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综合确定。因公司股票的最终回购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实际回购和行权的股票数量为准。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回购完成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7、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分三期行权,行权时点分别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日(简称审议通过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审议通过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审议通过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审议通过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审议通过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审议通过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每期行权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40%、30%、30%。每期具体行权比例和数量根据浙江合特光电有限公司业绩考核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8、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公司自行管理的模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9、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获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0、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
求。
目录
声名......1
特别提示...... ...... 1
目录...... ..... 3
释义...... 4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5
二、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 ... 5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5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规模、资金来源及价格合理性..7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行权期、业绩考核和买卖限制....8
六、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 10
七、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
八、 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构成及持有人权益处置办法......17
九、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 . 18
十、 员工持股计划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9
十一、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9
十二、 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 ......19
十三、 其他... ...... 20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杭萧钢构、本公司、公司 指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合特光电 指 浙江合特光电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草案 指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 指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划、本计划
《管理办法》 指 杭萧钢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股票 指 杭萧钢构股票
标的股份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受让的公司回购的公司股票
持有人 指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标准的员工均系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
效、更持久的回报;
3、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在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同时,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
二、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与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
见》、《监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合特光电有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者;
2、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合特光电有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
3、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持股计划的符合上述 1、2 条标准的员工。
符合上述标准的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将从中筛选出最终名单。
(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分配情况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30 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合特光电有限公司目前在职及在本计划续存期在职的中高层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员
工,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额为持有单位,每 1 份额对应 1 股。本员工持股计划
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中拟回购的公司股票的全部数量。公司拟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不低于 500 万股,回购价格不超过 6.03 元/股,具体价格将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综合确定。
按照上述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及拟分配份额以及对应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参与对象 拟分配份额(份) 拟占总份额的比例
1 张群芳 250 万-500 万 50%
2 任建强 50 万-100 万 10%
3 其他员工(不超过 28 人) 200 万-400 万 40%
合计 500 万-1000 万 100%
注:因公司股票的最终回购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
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实际过户的股票数量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参与人数及分配份额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等。
(四)参与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参与对象名单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