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1-007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91 元/股调整为 6.56 元/股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8 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3、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光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改〔2020〕19 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0 年 4 月 19 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6、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
7、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7 日,向 251 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5,888,862 股,授予价格为 6.91 元/股。
8、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结果的公告》。
9、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公司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含税);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 元(含税);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回购价格应扣除现金分红的影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P=P0-V=6.91-0.35=6.56 元/股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6.91 元/股调整至 6.56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以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 2019 年年度及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所致,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
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华光环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华光环能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华光环能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