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475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股份”、“本公司”或“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5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
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5,888,862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559,392,211 股的 2.8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5、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1/3、1/3、1/3 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登记完成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次解锁 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1/3
日止
自授予日登记完成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次解锁 易日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1/3
日止
自授予日登记完成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次解锁 易日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1/3
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91 元。授予价格不低于本计划草案公告
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60、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较高者的 60%。
7、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
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归母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2%,上述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5%。
8、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1 年较 2018 年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第一个解锁期 (2)2021 年较 2018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上述(1)(2)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
(1)2022 年较 2018 年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第二个解锁期 (2)2022 年较 2018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上述(1)(2)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
(1)2023 年较 2018 年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第三个解锁期 (2)2023 年较 2018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
上述(1)(2)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90%
9、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10、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4、本计划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1)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6、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8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 ...... 10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1
第四章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4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20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27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8
第十五章 附则 ...... 4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光股份、本公司、公 指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司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
划、本计划、本计划(草 指 2020
案) 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存在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
干。
授予日 指 本计划核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锁定期 指 止转让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
解锁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做好股权激励 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
工作的通知》 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