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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6 沪市 蓝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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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6:蓝光发展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解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4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编号:临2017—178号

债券代码:136700         债券简称:16蓝光01

债券代码:136764         债券简称:16蓝光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到下一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四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四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201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5年12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以2015年12月25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93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8.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44元/股。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6年1月20日,首次授予的1908.83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

    6、2016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6年6月17日,公司实施完毕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6年6月16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价格调整为7.32元/股;公司1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4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价格调整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4月12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7、2016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37.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32元/股。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4月12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8、2016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11月4日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公司下属蓝光生命科技集团副董事长孙启明162.3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93元/股。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6年12月22日,预留授予的162.38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

    10、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满足解锁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锁,可解锁比例40%,可解锁股份6,614,92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93名,董事会已同意回购29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实施解锁的激励对象162名,剩余2名激励对象已申请离职,目前正在办理离职手续,本次不实施解锁。待其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将按规定另行召开董事会,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7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1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2.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32元/股。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6月28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2、2017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到下一年。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限制性股票递延解锁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未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完成情况如下:

序号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锁条件。

      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

 2   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

      (4)在公司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被

      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的。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2016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2016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

      益后净利润不低于95,000.00万元。              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86,393.88万元,

 3   (2)锁定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  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未满足解锁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件。

      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得为负。

    激励对象层面考核:

    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分数在70分及以上,激励对象2016年度绩效考核均达到考

    则可100%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若解锁期内激励对象 核要求,满足解锁条件。

4

    年度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则按考核得分比例进

    行当期的解锁,即个人年度实际解锁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解锁额度x个人业绩考核得分比例。

     综上所述,鉴于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当期解锁条件。

      三、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解锁的审核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公司授予价格,回购时,公司支付激励对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到下一年。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鉴于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