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4-003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收到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裁定。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 九有”,证券代码:60046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6980 万股以清偿债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事项不会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日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法拍的时间和形式尚未确定,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次盛鑫元通所持公司的 6980 万股被强制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及
公司大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嘉泰”)将积极参与竞拍,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如李明及中裕嘉泰以外的主体获得 6980 万股股权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元通”)通知,就与联储证券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其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3)粤 03 执恢 629 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盛鑫元通、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春晓”)、石河子春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春晓”)、北京春晓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晓致信”)、韩越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联储证券”)涉及证券回购纠纷,深圳中院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对此案进行了判
决,判决如下:
1、被告盛鑫元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储证券支付提前购回交易金额 151,843,150.68 元;
2、被告盛鑫元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储证券从 2018 年 8 月
28 日起至原到期回购交易日期间的利息 1,734,520.55 元;
3、被告盛鑫元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储证券支付违约金(其
中,以 800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计至实际
清偿日止;以 700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计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盛鑫元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储证券支付律师费 110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30,438.17 元、公证费 3410 元;
5、原告联储证券对被告盛鑫元通持有的公司 6980 万股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对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北京春晓对被告盛鑫元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春晓代偿后,有权向盛鑫元通追偿;
7、被告春晓致信以其出质的北京零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0.4623%股权(对应人民币 83793.5 元实缴出资)、深圳市天下房仓科技有限公司 0.1465%股权(对应人民币 1.0187 万元实缴出资)、北京左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8%股权(对应人民133.3411 万元实缴出资)、深圳市金斧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0.8828 股权(对应人民币34.1087 万元实缴出资)的价值为限对被告盛鑫元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被告石河子春晓以其出质的北京零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1.61%股权(对应人民币 29.25 万元实缴出资)的价值为限对被告盛鑫元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被告韩越以其出质的新疆春晓汇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合伙出资比例 41.16%(对应人民币 22361.7155 万元实缴出资)的价值为限对被告盛鑫元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0、驳回原告联储证券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57,038.5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已由原告联储证券预交),由
原告联储证券承担 85,703.86 元,被告盛鑫元通、北京春晓、春晓致信、石河子春晓、韩越承担 776,334.6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6。
二、诉讼进展
(1)近日,公司收到盛鑫元通通知,其收到深圳中院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3)粤 03 执恢 629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一:韩越
被执行人二:石河子春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北京春晓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五: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二、三、四、五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深圳中院(2019)粤 03 民初 146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1月 21 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前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四持有的公司股票 6980 万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暂无法处置。深圳中院自被执行人五名下银行账户扣划 1,576,925.71 元,扣除执行费 18169.26 元后,已将余款 1,558,756.45 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由于案涉质押财产暂无法处置,其余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
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于 2023 年 6 月 6 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被执行人四持有的公司 6980 万股。经查,该 6980 万股股票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质押物,目前被杭州
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执行案号为(2022) 浙 0102 执 416 号[公安冻结案号:
杭公江(经)冻财字(2018)20338 号]。现已商定由该案处置上述财产。
深圳中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证券简称:“ST 九有”,证券代码:60046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6980 万股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次可能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 可能被拍卖、变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本 可能被拍卖股份
股股东 卖数量(股) 股份比例 比例 是否为限售股
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否 69,800,000 68.61% 11.31% 否
截至本公告日,盛鑫元通持有公司股份101,736,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9%;累计质押股份 10,173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占公司总股本的 16.49%;累计被冻结股份为 101,736,904 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6.49%。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法拍的时间和形式尚未确定,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盛鑫元通所持公司的 6980 万股被强制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及公司大股东中裕嘉泰将积极参与竞拍,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如李明及中裕嘉泰以外的主体获得 6980 万股股权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