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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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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3-059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案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支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异议及复议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损益无影响。上述事项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是否产生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案件情况

      (一)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九有公司”)与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及第三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纠纷,涉及金额人民币 11,067 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至款项
  付清之日止)。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 粤 03 民初 4368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
  下:

      1、被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有公司支付业绩补偿 11,067 万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对上述 11,067 万元业绩补偿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驳回原告九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325元(九有公司已预交),由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负担 430000 元,由九有公司负担 9325 元,九有公司有权向深圳中院请求退还多交的费用,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缴纳诉讼费 430000 元,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
依法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5)。
  (二)公司与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家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涉及金额人民币316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
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他费用 379,586 元。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
决书([2019] 粤 03 民初 62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316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款项
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42,24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47,242 元(四原告已预交),
由四原告负担 267,556 元,被告公司负担 179,686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18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3)。

  此后,公司就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
上诉。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2021] 粤民终 56 号),判
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 3162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 199,900 元,由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4 月22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2)。

  (三)(2020)粤 03 民初 4368 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执行庭申请
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 03 执 5672 号。深圳中院执行庭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封并对相关人员出具限制高消费令状。由于相关账户无余额,公司暂未获得执行
款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执行立案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4)。

  (四)经公开信息查询,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将[2021] 粤民终 56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权转
让予自然人许丽琼,许丽琼已就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向深圳中院就[2021]粤民终 56 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案
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23)粤 03 执异 123 号],
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对深圳中院执行许丽琼与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粤 03 执 7582 号],提
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等强制执行措施。具体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许丽琼的债权已与公司之债权相抵,其依法未再享有对公司的债权,目前其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与转让债权给许丽琼的四案外人互负债务,
故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可抵销。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向许丽琼致函,通
知其债务相抵,故许丽琼对公司强制执行之债权已不复存在,请求深圳中院尽快解除对公司施加的不当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许丽琼答辩称:1、公司在申请另案判决强制执行时并未扣减债务抵销的金额,仍按照原判决金额向案外人主张权利,则说明公司也不认可债务抵消通知书已对申请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2、许丽琼本人不认可债务抵消通知书的内容,故该通知书对申请执行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许丽琼认为公司的异议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深圳中院依法予以驳回。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深圳中院对异议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与异议人的债权相抵而致申请执行人不再享有对异议人债权,但其未能提交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深圳中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后,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定后已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向广东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申请,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执行裁定书([2023] 粤执复 825 号):
维持深圳中院裁定结果,驳回公司异议请求。具体如下:


  深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丽琼与被执行人九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九有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其债务、九有公司对此不服,向深圳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执行人九有公司异议称: 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等强制措施。其主要理由为:案外人寿宁润宏茂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异议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中院(2019)粤 03 民初 628 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56 号民事判决确认异议人应负担向上述四案外人支付 3162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债务。异议人亦向深圳中院起诉上述四案外人。(2020)粤
03 民初 4368 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1624 号民事裁定,确认
四案外人及其他个人应负担向异议人支付 11067 万元补偿及逾期利息的债务。因此,申请人与四案外人互负债务。鉴于互负债务及四案外人向被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的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与异议人之债权相抵,其依法未再享有对异议人之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异议人与转让债权给申请执行人的四案外人互负债务,故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可以抵销。异议人已于 2022年 9 月 16 日向申请执行人致函,通知申请执行人债务相抵,故申请执行人对异议人强制执行之债权已不复存在。

  深圳中院查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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