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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2: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执行立案通知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4

600462: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执行立案通知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2-084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执行立案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强制执行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1,067 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3 民初 4368 号),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及第三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案件当事人:

    原告:公司

    被告一: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寿宁润宏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高伟

    被告六: 杨学强


  被告七:蔡昌富

  第三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6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一至七签订了《关于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下
称“《购买资产协议书》“)、《关于标的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下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一至四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润泰供应链”)51%股权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 15,810 万元,该笔转让款共分为四期支付,第一期转让款为 7905 万元,于《购买资产协议书》生效之目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股权转让款分别为 3162 万元、
2371.5 万元、2371.5 万元,约定以润泰供应链实现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度承诺的净利润 3000 万元、4500 万元、6500 万元为支付条件,若润泰供应链不能完成承诺净利润,被告一至七应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向原告进行现金补偿。

  自 2018 年起,润泰供应链业绩急剧下滑,并自同年 8 月起,润泰供应链即停止
营业,且被告不配合原告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对润泰供应链进行审计,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原告需诉讼取得润泰供应链的财务数据,致原告被深圳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多次问询和关注,并对原告市值产生极大不利影响,造成原告严重损失。2017 年度,润泰供应链净利润为 4849 万元;根据原告所调取的润泰供应链的纳税申报表可知,2018 年度,润泰供应链净利润为-32,754,278.27 元,2018 年净利润承诺数为 4500 万;2019 年度,润泰供应链净利润为 0,当年净利润承诺数为6500 万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被告一至四累计应向原告补偿现金总额12,849万元,扣除第二期应付股权转让款后,仍应补偿现金9687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第 3.6 条的约定,“乙方应补偿现金的总数不得超过其中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对价”,应当向原告现金补偿 7905 万元。

  且被告六、七以其实际控制润泰供应链,做出自我解雇并要求润泰供应链劳动补偿的行为也已构成违约,且违反《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任职义务,恶意向劳动仲裁委要求劳动补偿金,属于严重违约。

  综上,基于被告一至七的违约行为及协议约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至七根据协议约定履行补偿责任,向原告现金补偿 7905 万元及因被告违约支出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中小股民权益。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协议向原告承担 7905 万元的业绩补偿;

  (2)请求判令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依协议对 7905 万元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七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45.5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4)。

  3、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 粤 03 民初
4368 号),深圳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宏茂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坤德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丰恒业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源飞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有股份支付业绩补偿 11,067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对上述 11,067 万元业绩补偿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九有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39,325 元(九有股份已预交),由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负担 430,000 元,由九有股份负担9,325 元,九有股份有权向深圳中院请求退还多交的费用,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缴纳诉讼费 430,000 元,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
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5)。

  4、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民事裁定书([2022]粤民终 1624 号),广东高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杨学强、蔡昌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5)。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粤 03 执 5672 号),关于公司
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伟、润宏茂合伙、润源飞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坤德合伙、杨学强、蔡昌富履行深圳中院(2022)粤 03 民初 4368 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后续深圳中院将依法通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并开展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控制、执行等工作。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被法院立案,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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