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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2 沪市 ST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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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2: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9

600462: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22-069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以下简称“亳州纵翔”)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2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亳
州纵翔已提供的证据,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认为亳州纵翔举证不足,未支持亳州纵翔的本次诉求,待亳州纵翔另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亳州纵翔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与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睿“)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
额人民币 52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2。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法院”)签发的(2022)皖 1204 民初 1312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亳州纵翔与被告安徽泰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阜阳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亳州纵翔向阜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2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安徽
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 200 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 S2#商业楼(包含地上及地下,共 179 套房地产,建筑面积 11073.87 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销售给原告,并承诺于原告交付购房款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同时,被告还应在合同签订后 160 天内负责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为原告
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为此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
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确保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
所有权登记,否则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20 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如约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被告答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请均无法成立,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违反税法规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其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前提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税款 300 万元,否则被告有权不给办证,本案原告尚未支付该款项。

  阜阳法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签
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被告辩称其签订该协议并非自愿,系被迫签订,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阜阳法院对被告抗辩不予采纳,该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应当承担
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以被告未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
的所有权登记主张违约金,阜阳法院不予支持,待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毫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8,2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毫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阜阳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亳州纵翔已提供的证据,阜阳法院认为亳州纵翔举证不足,未支持亳州纵翔的本次诉求,待亳州纵翔另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亳州纵翔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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