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1-011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高伟、杨学强、蔡昌富、曾鑫、
杜修鸿等人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3 日发布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有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4)。
2020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
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 粤 0304 民初 1150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经营场所内为原告本公
司提供其 2018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提供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由原告本公司查阅、复制,第三人高伟应予以配合;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场所内为原告本公司
提供其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提供时的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
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记账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由原告本公司查阅,第三人高伟应予以配合。
3、驳回原告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有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13)。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0] 粤 03 民终 13462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拆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高伟、杨学强、蔡昌富、曾鑫、杜修鸿
上诉人润泰供应链因与被上诉人九有股份、原审第三人高伟、杨学强、蔡昌富、
曾鑫、杜修鸿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福田法院[2019] 粤 0304 民初 11506 号民
事判决,向深中法院提出上诉。深中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润泰供应链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九有股份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润泰供应链提交《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专项审计严重受限的情况说明》,拟证明润泰供应链账册不全,无法履行一审判决内容。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恰好能够说明破产管理人从润泰供应链处接管的帐册并不完整。管理人的阶段性工作报告是和该份证据是相关的证据,但是管理人未提交。管理人
在 2020 年 12 月 7 日发布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其中明确表示管理人在润泰供应
链实际经营地址仅发现部分原始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帐簿以及原始的会计凭证均是缺失的。润泰供应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伟,自 2018 年 7
月起一直处于失联的状态,也就是说清算组接收材料的重要途径之一暂未实现,且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各方均认定高伟是润泰供应链的实际控制人。目前,润泰供应链的经营地点仅保留部分原始凭证,不排除是高伟或其他高管将被上诉人九有股份要求实现知情权对应的对务资料带走,或者隐匿,不排除高伟结束失联状态后相应的财务资料能再次出现,使得被上诉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的可能。当前,被上诉人最迫切需要的 2018 年 7 月之后的帐簿和凭证的知情权仍未实现,如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则从根本上剥夺了被上诉人实现知情权的最后可能,届时被上诉人将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要求实现知情权。原审第三人杨学强、蔡昌富、曾鑫发表质证意见称:已经在 2018 年年底已经离职,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移交财务资料的情况不清楚。原审第三人杜修鸿发表质证意见称其不是上诉人的员工,对上诉人的财务情况和移交情况不了解。
深中法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深中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方无异议的部分,深中法院予以采纳。
深中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深中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且相关诉讼未审结,被上诉人的股东身份无法确定。深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公司股份 51%,系合法登记核准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被上诉人是否支付完毕股权转款,不影响被上诉人的股东身份。上诉人的此点上诉理由深中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程序不合法,且查阅范围超出法律规定,无权查阅会计凭证。深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通过邮寄通知函的方式向上诉人润泰供应链提出股东知情权请求,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通知函,说明上诉人已经收到了被上诉人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被上诉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程序符合法律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
凭证为依据。因此,股东查阅权行使的范围也应当包括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凭证。故上诉人的此点上诉理由不成立,深中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正当目的,属于恶意诉讼、但上诉人并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深中法院对上诉人的此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润泰供应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处理并无不妥,深中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 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