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洪城环境”)拟于 2021年10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将审议《洪城环境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方案,需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
二、因本次交易财务数据更新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更新后的财务数据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经审议,我们认可经修订的《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前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万志瑾、余新培、史忠良、胡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