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原公司章程“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改为“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1 利润分配和审计”改为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新增“第九
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所涉及的章节条款序号相应变动。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企业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2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条款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3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4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5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因司法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7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股份变动的除外。 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 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
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8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删除
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依照法
定程序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在指定的合理时
间内以现金清偿的,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变现股
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
9 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事宜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当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
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
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秘书应按照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