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编号:2011-临 022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
知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以邮件形式送达,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11 名,实际参加
表决董事 11 名。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设备购买合同的议案》
为加快推进湛江东海岛特种纸产业基地项目一期建设,公司决定与 ABK
Machinery S.A.(以下简称“法国 ABK 机械公司”)签署造纸机设备购买合同、
与法国 ABK 机械公司及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签署纸机中国国内制造部份
的合同。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上的《关
于签署设备购买合同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董事
会制订了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www.sse.com.cn)上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的议案》
1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原有的关联交易制度进
行了修订,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上的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黄阳旭先生提名,同意聘任靳建荣女士、
朱光荣先生为副总经理(靳建荣女士、朱光荣先生简历附后)。
靳建荣女士:中国籍,女,生于 1959 年 12 月,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
所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2002 年 6 月-2009 年 10 月历
任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会
计、副经理、经理,2009 年 11 月-2010 年 6 月任湛江冠龙纸业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2010 年 7 月开始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截止目前,靳建荣女士与本公司或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其本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朱光荣先生:中国籍,男,生于 1967 年 10 月,毕业于陕西科技大学,本科
学历,工学学士,工程师。1994 年 7 月-2011 年 1 月,任职于珠海红塔仁恒纸业
有限公司,历任工程师、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截止目前,朱光荣先
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独立董事就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
附件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高管任职资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靳建荣女士、朱光荣先生的提名程序合法;
2、经审查,被提名人靳建荣女士、朱光荣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3、同意聘任靳建荣女士、朱光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赵伟、宋献中、刘少波、陈伟光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3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释义:公司指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运作,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高管
理透明度、降低经营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并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
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
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
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1-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
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
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
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2-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
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
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合同 协议的必备条款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应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
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3、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