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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鲁恒升:华鲁恒升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1

华鲁恒升:华鲁恒升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4-002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4,00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和解公司将支付款项总金额 44,000万元。

  2024 年 1 月 28 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
公司”)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就相关诉讼案件签订和解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和解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一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四川金象起诉包括
本公司在内四名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 1 号]等相关法律文件。原告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 541 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判决赔偿截止 2018
年 12 月 30 日的经济损失 9,8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0 日之后,原告认为公司三聚
氰胺(一期)项目仍在运营,原告有权继续主张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7)。

    (二)诉讼案件二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四川金象起诉包括
本公司在内四名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 2 号]等相关
法律文件。原告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 541 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原告认为本公司10 万吨/年三聚氰胺(二期)与三聚氰胺(一期)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亦侵害前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原告技术秘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7)。

    二、本次和解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和解当事人

    甲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858L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 24 号

    乙方: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49620236R

    地址:四川省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区)

    丙方: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70059U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 10 号望海楼 B 座二层 200-13

  (二)本次和解相关内容

  1、(2022)最高法知民终 541 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判决确定的连
带赔偿款,已由执行法院从公司账户扣划完毕,相关款项由执行法院依法支付申请执行人。

  2、公司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 3,000 万元技术许可使用费,公司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生产装置涉案设备不再拆除、涉案技术资料不再销毁等,继续按原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运营。

  3、依据(2022)最高法知民终 541 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判决认定
的事实及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公司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补偿金 38,000 万元,
该补偿金包括公司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二期)生产装置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后所产生的所有补偿金。该补偿金支付后,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不得以任何理由基于公司位于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二期)生产装置再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等。

  4、公司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 3,000 万元技术使用费,公司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二期)现有生产装置继续按原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运营。

  5、德州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的技术使用费支付完成后,公司即拥有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提供的三聚氰胺技术的永久使用权,使用范围为德州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应当按照技术及专利使用许可的行业标准向本公司提供工艺技术包。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不再就本公司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二期)生产装置提出任何异议和诉讼等权利主张。

  (三)和解撤诉相关安排

  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后 7 日内,根据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出具的书面付款函件向指定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的技术使用许可费 6,000 万元及补偿金 8,000 万元。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收到款项后,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正在审理中的相关诉讼,执行法院解除相关执行强制措施。

  后期公司将根据本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方式(或进度)进行款项支付。

    三、本次和解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和解公司将支付款项总金额 44,000 万元,将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根据本次和解协议执行结果,公司将对造成费用发生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

    报备文件

  1、公司与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签署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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