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 2022-073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发明专利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终审裁定结果: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97 号民事判决;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设计院”)(曾名: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尹明大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等。
● 涉案的金额:1.2 亿元(连带赔偿)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将对本公司产生连带赔偿责任 1.2 亿元,并承担部分一、二审受理费,同时执行该判决预计将产生一定的设备资产损失,对本期效益影响尚无法具体确定;对后期营业收入产生的影响参见《华鲁恒升关于涉及技术秘密诉讼的结果公 告 》( 公告编号:临2022-072)。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赛瑞”)、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晶科技”)以第 ZL201110108644.9 号、第 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诉讼本公司、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等四被告共同合作实施三聚氰胺项目的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并共同合作使用加压气相
淬冷法工艺方法、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设备,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专用权,
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3 月 25 日、2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4)、《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5)。
2020年6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9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8)。
鉴于本公司、宁波厚承、安泰设计院、尹明大与金象赛瑞、烨晶科技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17)粤民初9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28日及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97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包括: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权蜜胺生产系统即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立即停止使用侵害上述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依照该蜜胺生产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即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该蜜胺生产系统,直至其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亿元。
(四)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800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共同负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分别由三方各自负担;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明大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将对本公司产生连带赔偿责任1.2亿元,并承担部分一、二审受理费,同时执行该判决预计将产生一定的设备资产损失,对本期效
益影响尚无法具体确定;对后期营业收入产生的影响参见《华鲁恒升关于涉及技术秘密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2)。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