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公告编号:临 2022-057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 年 8 月 31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84 万股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27 名激励对象 84 万股预留限制性
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4 次临时会议和
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随后,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报了审核申请材料。
2、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通过公司协同办公平台公示了《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
记录。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的批复》(华鲁控股发[2022]3 号),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并经山东省国资委备案,原则同意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 2022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
6、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 2022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公司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8.00 元(含税);本次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需对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17.93元/股调整为 17.13 元/股。
2、《激励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 260 万股,本次实际授予 84 万股预留限
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后剩余的 17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
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30 亿元,行业分位值在 75 以上;2020 年的税前
每股分红不低于 0.3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且公司业绩考核已达标。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预留授予日为:2022 年 8 月 31 日
2、授予价格为:17.13 元/股(调整后)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对象共 27 人,预留授予数量 84 万股,本次预
留授予后剩余的 17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部分总量 占公司股本总额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技术、经营、管理骨干人员 84 32.31% 0.04%
(合计 27 人)
共计 84 32.31% 0.04%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1/3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1/3
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1/3
完成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且不
第一个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 2020 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2、2022 年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 0.40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
业分位值高于公司 2020 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1、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5%,且不
第二个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公司 2020 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