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 2022-001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53.18 万元,其中判决山东华
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5000万元,被告尹明大对其中 12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承公司”)(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 50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41.6 万元,被告尹明大承担 1.18 万元,宁波设计院承担 5.20 万元,厚承公司承担 5.2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发出时,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赛瑞”)以商业秘密侵权,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4)。
因涉及商业秘密,成都市中级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21 日不公开开庭
对上述诉讼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初 2948 号。现将
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尹明大、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图纸、资料记载的技术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尹明大、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销毁记载有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资料;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00 万元,被告尹明大对其中的 12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 50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31800 元,由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16000
元,被告尹明大承担 11800 元,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52000元,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52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出时,该民事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诉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