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编号:临 2023-003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3 号)的核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5,913,621 股,每股
面 值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人 民 币 3.0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679,999,999.21 元,扣除发行费用 13,892,371.33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66,107,627.8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月19 日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
14-0000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近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3年 1月 1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991902019710704 668,759,999.22
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上述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991902019610704】。截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66,875.9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士锋、徐宏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 2月 2日